關于發布達到國家機動車排放標準
環函[2004]66號
關于發布達到國家機動車排放標準
第二階段排放限值的新機動車型和
發動機型(第二十二批)的公告
經國務院同意,北京市和上海市提前執行國家機動車排放標準第二階段排放限值,并由國家環保總局對符合其標準的產品進行型式核準后發布公告。現將第二十二批符合《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GB18352.2—2001)》型式核準排放限值、《車用壓燃式發動機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GB17691—2001)》或《車用點燃式發動機及裝用點燃式發動機汽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GB14762-2002)第二階段型式核準排放限值,并獲得核準的機動車和發動機生產企業、產品及其污染物控制裝置予以公告。附件詳細內容見國家環保總局政府網站:http://www.mee.gov.cn。